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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法今起徵民意政府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法院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同時—— 未婚同居施暴不屬“家暴”
  今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首次明確家庭暴力的範圍。
  同時,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意見稿指出,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
  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受中國傳統家庭的觀念影響,很多人還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務事,不違法。而受害者覺得家暴是家醜,“不可外揚”,所以很多人選擇默默忍受。
  2011年7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這標志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研究論證工作正式開始。
  時隔3年,這部備受關註的法律條文終與公眾見面,各界人士可在今年12月25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通過信函等方式對該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焦點一未婚同居發生暴力不屬於“家暴”
  近年來,未婚同居發生家庭暴力算不算“家暴”成為該法爭議的焦點之一。該意見稿雖無太多的提及這一問題,但在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稿起草說明(下簡稱“說明”)中,對此予以明確,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意見稿對“家庭成員”予以界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說明稱,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
  意見稿據此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意見稿規定,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焦點二任何人有權勸阻、制止“家暴”
  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和求助。有關單位、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後,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征求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意見稿還設置公安機關告誡制度。規定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第三十七條);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焦點三政府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意見稿明確,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對於應當通過自訴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代為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
  意見稿強調,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但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減收、免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焦點四法院可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
  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至6個月。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內,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到期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請裁定。
  文/記者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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